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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

2006年06月11日 21:37  点击:[]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和奖金。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职教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毕业生流动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四)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的党费交到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  
  (七)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期间仍应交纳党费。  
  (十)党员应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预交或者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十一)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一)全校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党费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党费账本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党员要按月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党员交纳的党费必须按规定填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各支部应将收缴的党费登记清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即每年的3、6、9、12月)的1至10日期间汇总收缴所属支部党员的党费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收据;再凭该收据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
    (三)各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缴党费的金额登记入册,以便于检查和公布。年终将收缴党费账册整理备查。支部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并向支部大会作出报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将所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登记造册,年终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审查和监督。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五)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迟交党费的支部或党总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并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党总支的参考条件。对违反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对党费的使用要从严掌握。学校每年将收缴党费总额的60%上交市直机关工委;15%返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各党总支按党费使用范围自主使用;25%由学校党委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全校性的党员教育培训等活动。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年终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本年度内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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