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群众监督,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好发展党员公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示对象
第二条 公示的对象为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凡未经过公示的,党支部不得讨论其发展问题。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和获奖情况,以及公示期间的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
第四章 公示时间和期限
第四条 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公示的时间在党总支审查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支部大会决议之前进行。
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公示的时间在党总支预审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支部大会决议之前进行。
第五条 公示的具体期限为3天。
第五章 公示形式和地点
第六条 公示的形式:由党总支(或党支部)以张榜公示为主。
公示的地点:教工在其所在工作单位;学生在其所在系。
第六章 公示后的意见反馈
第七条 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公示的受理人或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总支直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对在公示有效时间内反映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党总支(支部)反馈。
第七章 公示结果处理
第八条 对公示过程中没有异议的发展对象,把公示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的“公示情况”栏内,按照《肇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特殊时由党总支会同组织部和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报党总支;教职工的还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该表连同其他入党材料一并送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条 对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发展党员条件的,坚决不予发展。
第八章 公示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情况的人及其反映的内容严格保密。发生泄密情况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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