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系转出
第二条 教工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6个月以内(含6个月),须由党委组织部开具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在所去单位过组织生活,党费仍在学校原党支部缴交;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须凭相关证明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到就读的学校,在就读学校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
外出返校时须转回临时或正式组织关系,并向原党支部汇报外出进修或读书的情况。
第三条 学生外出实习,实习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须由党委组织部开具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实习单位,并在实习单位过组织生活,党费仍在学校原党支部缴交。实习期超过6个月的,须由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到实习单位,在实习单位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实习完毕须转回临时或正式组织关系,并向原党支部汇报实习期间的情况。
第四条 凡调出本校的党员(含毕业生党员毕业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应持所在党总支开具的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五条 学生党员毕业后暂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和到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工作的,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由各系毕业生流动党员党支部进行管理。其党费可托人代交或预交,如为预备党员,其预备期满,毕业生流动党员党支部及原党总支要负责为他们办理转正手续。
第六条 凡3名以上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可以成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七条 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须回学校办理转正手续,讨论其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所去单位意见。
第三章 关系转入
第八条 凡由外单位来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党员,需持相应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报到,然后转到相应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九条 临时聘用工、合同工、短训班学员以及借调到我校工作的党员,如在我校工作和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应持原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如时间超过半年的,则按规定转移正式的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条 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校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我校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校内转接
第十一条 教工党员在校内跨党总支转接组织关系的,先由转出关系的党总支开具证明至党委组织部,再由党委组织部将其关系转到新的党总支。新的党总支接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在党总支内转接组织关系不需经过党委组织部,由所在党总支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如留校工作且仍属同一党总支范围内工作,不需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若安排到校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则按校内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员离、退休后,由党委组织部凭人事处通知将其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总支。
第五章 出国出境
第十四条 因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在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1年),并由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党员,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般为1年);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条 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当预备期满时,一般需待本人回国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所在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的则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七条 超过党籍保留期限未归以及未办理党籍保留手续的党员,其有关材料要妥善保存。上述党员归国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后可恢复党组织关系,并补交党费。
第十八条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属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要妥善保存。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党章的规定,就被认为自行脱党。
第二十条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须由党员本人或组织派人办理,若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党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第二十二条 党员调动工作,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支部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报到。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员如有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立即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委组织部应及时调查了解丢失介绍信的情况,如查明确实因本人不慎丢失的,可予以补办。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组织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与上级组织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组织的规定。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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